(资料图)
1、在目前许多建筑合同中(或协议)中就在投标时就要求,投标方必须列出总包配合费的报价和具体内容,也就包括这种三方协议的总分包方式。
2、如果清单报价中漏掉了,那是很可惜的事,当然遗漏项目也可以协商解决。
3、个人认为三方协议还是有其优越性的:甲方直接拨款给分包并控制,具体配合协调管理(特别是工地安全文明这一块)由总包实施。
4、关于分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属于部门规章,其解释顺序低于有效合同条款,因此这种规定,可通过行政手段执行,但若行政手段对对方无效的话,想寻求司法救济,是基本上没戏的。
5、总包的配合费(包括其包含哪些内容),属于合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并无官方规定。
6、解决建议:向各分包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必须由总包统一管理,尤其是公共部位或公共措施,而分包商的安全措施方案也得由符合总包的规定。
7、---这一个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所以分包不同意也得同意,呵。
8、2、要求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一般都是专项费用,各地建委应都有相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对分包的安全措施费由总包暂扣,根据分包的实施情况按规定据实支付。
9、---安心,这一条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的,因为,你不是“扣他钱”,你只是通过“暂扣”的方式,做到你应尽的督促和管理的职责啊,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你是总包,完全有这个权利的!!3、弄一些灰色区域,说是公共的也成,就是分包专管区域的也成,然后呵呵,楼主还要我继续说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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