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
对被市工信局列为福州市扶引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业企业,其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均不低于2022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90%(含90%)。
(资料图)
(二)奖补标准
以春节当月(2023年1月份)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的非福州籍职工(身份证号码前四位非3501)人数计算,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单家企业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
(三)奖补受理审核
1.企业申报。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现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春节期间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申报表》(附件1);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属期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统字﹝2021﹞117号);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审核拨付。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工信、人社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工业总产值同比情况。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按程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补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申报受理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2022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为零的重点工业企业不列为奖补对象。
二、共享用工、调剂用工奖补
(一)奖补对象及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为重点企业通过共享用工、调剂用工形式输转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企业、各类用工调剂平台(暂时歇业的各类企业,行业协会、能够组织闲散劳动力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组织顶岗实习的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重点企业是指榕委办〔2017〕10号文所列企业,以及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奖补标准
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入职后工资凭证为依据,且员工入职前未在接收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单家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
共享用工形式的工资凭证是指输出企业发放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或输出企业为员工缴纳输转次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缴费记录,另需提供双方企业签订的共享用工协议书。
调剂用工形式的工资凭证是指接收企业发放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或者接收企业为员工缴纳输转次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缴费记录。
(三)申请流程
1.调剂员工前备案:企业、各类平台输转前,应先向实际用工的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提交《调剂/引进备案申请表》(附件2)。其中,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院校还应提供办学许可证,行业协会提供登记证书等相关资质材料。
2.审核拨付:各类平台提交《调剂/引进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机构版)》(附件3)、《员工花名册》(附件4)和工资凭证。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社局复核并进行公示后,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三、为重点企业引进新员工奖补
(一)奖补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为重点企业介绍招用新员工的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企业老员工、职业院校以及自行应聘的新员工。
重点企业是指榕委办〔2017〕10号文所列企业,以及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奖补标准
新员工(即入职前未在我市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下同)稳定就业1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各类人力资源机构为企业代招新员工、企业老员工引进新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以入职后工资凭证为依据,工资凭证可以是实际用工企业发放的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员工工资单。人力资源机构以劳务派遣方式为我市重点企业引进新员工的,凭证可以是人力资源机构代发的工资单,另需提供人力资源机构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实际用工企业的承诺书(承诺员工是由申请奖补的人力资源机构引进)。单家企业(以实际用工企业计算)补助资金上限为20万元。
(三)申请流程
1.引进新员工前备案: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在为重点企业引进新员工前,应先向实际用工的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填写《调剂/引进备案申请表》(附件2)。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审核拨付: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在引进员工符合奖补条件后,向备案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调剂/引进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机构版)》(附件3)、《员工花名册》(附件4)、工资凭证;老员工、自行应聘的新员工申请奖补,应提供《引进新员工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个人版)》(附件5)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凭证。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社局复核并进行公示后,并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四、其他事项
职业院校推荐毕业生奖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榕人社就〔2019〕113号)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按照《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印发〈一次性扩岗补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闽就服〔2022〕18号)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材料下载:附件1-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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